1.减刑的适用有哪些

减刑的适用 (一)减刑的幅度减刑虽有总量限制,但每次减刑还应当控制在一个合理的幅度内,避免一次减刑幅度过大。

减刑的幅度应当根据不同的刑种和刑期加以确定。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对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如果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2年有期徒刑;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突出的或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2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3年有期徒刑。

“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6条的规定,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2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13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减刑的起始减刑是以受刑人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为前提的。为了考察受刑人是否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必须经过一定的服刑期限加以考验和观察。

同时,受刑人的悔改或者立功也有一个提高思想认识表现在具体行动上的过程。因此,不可能服刑以后马上减刑,而应当有一个减刑的起始时间。

减刑的起始时间应当根据不同的刑种和刑期加以确定。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上方可减刑。

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7条的规定,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两年之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 (三)减刑的间隔减刑的间隔是指同一受刑人前后两次减刑的时间距离。

对于同一受刑人前后两次减刑之间应有一定的间隔,以便考察受刑人在前次减刑后是否又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对于被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1年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以间隔1年以上为宜;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2年至3年有期徒刑之后,再减刑时,其间隔一般不得少于2年。

被判处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参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间隔时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判处管制和拘役的罪犯,由于本身刑期较短,一般来说不存在二次减刑的问题,因而也就无所谓减刑的间隔。

2.减刑的特点有哪些

减刑的特点 1。

减刑的对象是正处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罪犯。这一点是区分减刑与量刑制度的根本所在。

同为立功表现,如果是出现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则可以作为一项量刑制度,对犯罪嫌疑人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在执行阶段有立功表现,则只能作为一项减刑的前提行为,从而引起减免刑罚的结果。 2。

减刑针对的是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的罪犯之间的共同点,就是他们所判处的刑罚均是自由刑,而自由刑的轻重是以刑期的长短来确定的。

如果有期限,则在此期限内予以减免,如果没有期限,则通过法定程序裁定一个确定的刑期。 3。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其减刑的内容是刑种的变更,即从无期徒刑向有期徒刑的变更;而对于判处管制、拘役及有期徒刑的罪犯而言,其减刑的内容则是刑期的缩短。 4。

对于减刑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也就是说,当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行为时,才有可能或者必须提起减刑的程序。

5。减刑既包含实体法上的内容,即对刑罚的运用,涉及到刑事责任的问题,也具有程序法上的内容,即根据特定的程序进行处置。

要是是法官宣判的是死刑,立即执行,就必死无疑了,要是宣判的是。死刑,缓期2年或几年执行,一般都死不了了,只要在监狱的表现稍微好些,就可以减为无期徒刑,然后表现好还可以减刑为有期徒刑。

3.求几个古代关于法制的诗句

中国法制史之律(卷一) 西周 亲亲尊尊行五礼,(亲其所亲,尊其所尊;五礼:吉凶礼宾嘉) 质牛剂器贷傅别。

(买卖:牛、奴隶称为质,器具等称为剂;借贷关系:傅别) 六礼七出三不去,(婚姻六礼;休妻制度) 立嫡以长不以贤。(嫡长子继承制) 听讼断狱表刑礼,(民刑区分;德主刑辅,出礼入刑,相为表里) 辞色气耳目真伪。

(五听) 官来伙反内惟过,(五过) 群臣官吏刺国人。(司法三刺) 春秋战国 郑铸刑书晋铸鼎,(名称不同,也有先后,但都在鼎上铸) 邓析私杀用竹刑。

(邓析私写竹刑,被王杀之,但用其竹刑,讽刺) 盗贼网捕魏杂具,(魏国李悝做法经六章) 商鞅律改法治秦。(秦改法为律,有内涵) 轻罪重刑法经论,(重刑原则) 六禁杂典具总则。

(六禁规定在“杂”章;“具”为总则,具其加减) 强秦励耕军功奖,(井田制、军功等制度强国) 废卿郡县奸诬连。(削弱地方权力,建立县亭制,诬告反坐,株连制度) 汉 上请恤刑相首匿,(上请制度;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 缇萦上文废肉刑。

(文:指汉文帝;废肉刑是“虽有减刑之名,却有杀戮之实”) 春秋决狱心定罪,(春秋决狱的宗旨是:以心定罪) 秋冬行刑应天人。(秋东时节,天地肃杀,好日子,以后就有了“秋审”等) 三国两晋南北朝 魏八议,(曹魏) 南陈北魏官当始。

(官当在两个地方开始:南朝陈国和北朝魏国,不是三国的曹魏) 齐重罪,(重罪十条) 晋齐五服以制罪。(晋律北齐,五服,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相犯者远近高低各不同) 北魏死刑需复奏,(死刑复核) 南北宣布废宫刑。

(法律宣布废,但后世还有) 北魏胡刑鞭与杖,(胡人之刑:鞭与杖) 齐律启后又承前。(齐律地位很高,但说隋律有承前启后也是正确的) 隋 隋文炀帝开皇律,莫要十罪要十恶。

商周黥劓剕宫辟,(旧五刑) 更得笞杖徒流死。(新五刑) 唐 高祖建唐显武德,(唐高祖夺天下,作《武德律》) 贞观作律加役流。

(贞观之治) 永徽高宗唐疏议,(高宗年代作永微疏议,史称唐疏议,) 刑统汇编政六典。(刑法汇编;行政法典) 公罪私罪吏忧喜,(公罪轻私罪重,官吏两为难) 未举自首揭自新。

(自首和自新的界限) 类推以明举轻重,(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赃杀保辜化外人。(六赃;六杀;保辜;化外人) 宋 编敕破律宋刑统,(皇权当道,一人说了算) 折杖配役常凌迟。

(但《宋刑统》没有正式规定“凌迟”) 契约细分买典借,(商事发达) 室女分承准妻离。(女人地位提高:在室女可以继承;妻子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离婚) 翻异别勘另审诉,(注意操作方式) 证据勘验原被举。

(讲究证据调查;举证责任明确) 南宋庆元凌迟定,(凌迟源于五代西辽) 立命继子与绝女。(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称命继;女子和继子有继承权,但分在室女和出嫁女时候各人继承比例不同) 明 明刑弼教朱大诰,(大诰只在朱元璋时代用,明刑弼教是对刑罚理学角度另一种解释) 大明会典学六唐。

(行政法) 重轻两极卫廷杖,(标榜新意,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卫”是间谍;廷杖让老臣颜面何存?借口奸党充军刑。(奸党:是为皇帝任意杀戮功臣提供法律依据;充军是流刑以外增加) 清 大清律例集大成,(封建法律的大成者) 事成条则例统称。

(法律形式:事例、成例、条例、则例) 大清会典仿明政,(行政法) 文字无狱类大逆。(虽无“文字罪”,但将其视为“大逆”) 晚清 现行刑律渡新律,(清楚哪个是过度性的) 首创商律和民草。

司法行政始离异,钦定宪纲挽残局。民国 临时约法史宪件,(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天坛宪草限袁贼。

(孙文限制袁世凯的法律手段:共和制) 奈何约法复辟帝,(袁世凯也作约法扫除障碍) 贿选宪法正式行。(曹琨贿赂当选,正式实行宪法) 明清会审制度 (明) 重案朝审五大宦,九卿圆审翻供皇 (清) 京师热,笞杖快决好空牢,(笞杖等轻刑集中复核,能放则放) 清秋爽,斩绞监侯死复审,(地方上报死刑(斩绞监侯)的复审) 霜降朝,刑部嫌重附京侯。

(1、刑部判决重的;2京师附近斩绞监侯的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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