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那么湖南省地方一次性退役金发放标准是多少呢?

一、湖南省地方一次性退役金发放标准

根据省政府、省军区《关于服义务兵役高校在校生优待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发〔2013〕16号)精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由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按每年服役一年不低于2000元标准(株洲是3000元的标准),在退出现役后6个月内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对象为2011年11月1日后以自主就业方式退出现役的士兵,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二、全国各省市一次性退役金发放标准

北京市

义务兵标准为:上年度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2倍。士官标准为:义务兵补助标准×[1+(服役时间-2年)×5%]。

天津市

城镇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3.5万元。退役士官,从下达士官选取命令当年起,其服役年限每增加一年,一次性经济补助递增6%。

河北省

义务兵: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9000元(国家发放的2年退役金)。士官:(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9000元)+(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9000元)÷2×20%×(实际服役年限-2年)。

山西省

每服役1年4500元。

内蒙古自治区

选择自主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5倍标准发放退役补助金。农村牧区退役士兵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2倍标准发放退役补助金。

辽宁省

义务兵按入伍时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额发放;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官,在义务兵发放标准的基础上,每多服役一年增加不低于1000元补助。经济补助含优待金和待分配期间的生活补助。

吉林省

城镇退役士兵,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不低于当地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2倍。对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官,从选改士官当年算起,按其服役年限每增加一年,其退役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递增幅度不低于5%。

黑龙江省

城镇退役士兵补助标准为退役士兵安置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农村退役士兵补助标准为退役士兵安置地上年度农村人均收入的2倍。

上海市

退伍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按5万元发放;退役士官以5万元为基数,从其担任士官当年起,服役年限每增加1年,一次性经济补助按基数递增10%。

江苏省

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的标准发放,并从中扣除其在部队已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官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以当地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为基础,士官服役期间,每增加1年,增发不低于10%;在部队已领取一次性退役金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官,其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加上部队一次性退役金,不低于同等条件下在部队未领取一次性退役金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官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

浙江省

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9000元(国家发放的2年退役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官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金额计算方法为:(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9000元)+(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9000元)÷2×20%×(实际服役年限-2年)。

安徽省

按照不低于部队退役金标准1︰1的比例发放经济补助。

福建省

义务兵领取的国家退役金(不含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增发部分)和地方经济补助金之和,应不低于安置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0%;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官,可根据其多服役年限适当增发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江西省

每服役1年4500元。

山东省

每服役1年4500元。

河南省

义务兵每服现役1年补助4500元;士官在此基础上每多服现役1年补助1000元。

湖北省

义务兵每服现役1年补助4500元;士官在此基础上每多服现役1年增发20%。

广东省

城镇退伍义务兵、服役满一、二期的城镇复员士官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100%至150%发放;转业士官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150%至200%发放。城镇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除按以上基数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外,从服满义务兵年限后第一年算起,每多服役一年,增加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一个月工资收入的补助。从2012年起对农村籍退役士兵一次性生产生活补助金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发放。

广西壮族自治区

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收入的100%为发放基数,转业士官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150%为基数发放。

四川省

义务兵每人每年6000元,退役士官每人每年7000元。

贵州省

每年3600元。

云南省

每服现役1年按部队退役金4500元的80%计发。

西藏自治区。

服役两年的义务兵退役后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50000元,每超期一年4增加10000元,此补助标准从2013年实施。

陕西省

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平均数减去部队发放的年退役金的2倍。普通士官在领取义务兵自主就业经济补助金的基础上,再根据士官本期服役年限,每一年按照退役当年义务兵经济补助金的5%给予增发。

甘肃省

按照上年度全省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一次性给予发放。转业士官政府安排工作有困难的,按照义务兵兵役优待补助金标准发放后,每多服役一年增发上年度全省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青海省

按照全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义务兵按2年计发,一期士官按3年计发,二期士官按4年计发,三期士官按5年计发,四期士官按6年计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

对退役义务兵、服役不满12年的士官,每人40000元标准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义务兵(基数30000元)+(服役年限×2000元);服役满5年以内的士官(基数30000元)+(服役年限2000元);服役满6年至11年的士官(基数30000元)+(服役年限×3000元);服役满12年以上的士官(基数50000元)+(服役年限×3000元)。

海南省

每服役1年不低于5500元。2013年3月1日起实行。

重庆市

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照城市义务兵不低于15000元、农村义务兵不低于6000元的标准发放。士官在城乡义务兵发放标准的基础上,从服现役第3年(含)起,每多服役1年增发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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