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质押行动中,供给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按照相干法律的规定,为了保证债务的实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会将自己的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领,如果债务人在债务到期时不实行或者涌现当事人商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况,那么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在这个进程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2、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公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实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领的,债务人不实行到期债务或者产生当事人商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况,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