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第一百二十条:

  (1)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2)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3、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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