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内各区(不含矿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本市重点限制养犬区域,其他县(市)、矿区为一般限制养犬区域。
  重点限养区内边缘的村庄,经所在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决定,可以参照一般限养区的规定管理;一般限养区内的城镇,经所在县(市)、矿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参照重点限养区的规定管理。
重点限养区每户居民准许饲养一只体长不超过60厘米、体高不超过40厘米的小型观赏犬。一般限养区居民饲养犬只种类可不受限制,数量不得超过2只。
在重点限养区内,居民在19时至次日7时以外的时间禁止携犬出户。该细则还规定对犬只实行登记,及《准养证》领取的具体程序和各项费用。
自养犬之日起30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暂住证)、犬只兔疫证明和居民委员会同意饲养的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一般限养区内居民饲养犬只,应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到指定的畜牧部门的防疫机构注射犬病疫苗后,持有管证明向县(市)、矿区公安部门申领准予饲养证。
犬只饲养、养殖、销售证件每年年检一次。
居民携带饲养的犬只出户,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犬只佩带免疫标志牌和年检牌;
  (二)佩带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看管;
  (三)随时清楚犬只排出的污秽;
  (四)防止犬只攻击他人及其他动物、损坏公司财物。
除执行职务者外,禁止携带犬只出入下列场所:
  (一)公共交通工具(小型出租车除外);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图书馆、学校等工作、学习场所;
  (三)影剧院、博物馆、歌舞厅、公园、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场所。
  第二十九条 重点咸阳区内居民携犬只出户(免疫、治疗除外)时间为19时至次日7时。
  第三十条 饲养犬只不得影响居民正常工作和休息。
  第三十一条 犬只攻击他人、损坏公私财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饲养户主或看护人有义务立即送受害者治疗,注射狂犬病疫苗并赔偿损失、承担有关医疗、交通费用。同时,应将伤人犬只及时送兽医卫生防疫机构留验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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