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劳动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来看。对用人单位告知内容有两个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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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必须告知的内容。它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事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的事项都是《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必须约定的事项。也是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

(2)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劳动者希望了解的内容。这些需要告知的事项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①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事项;②劳动者希望了解的。这与上述(1)所说情况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前者是法定必须告知内容。而后者则是劳动者享有的民事权利。如果劳动者提出告知要求。且有关事项是与订立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则用人单位就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果劳动者不提出要求。或者劳动者要求告知事项与订立与履行劳动合同没有直接关系。则用人单位就不承担如实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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