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出具律师函后。一般会通过邮寄或者由律师亲自送到被告人手中。让被告人知道当事人会采取法律手段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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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的本质是一种委托代理进行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对于诉讼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律师函并不是真正有效。具体还要法院的认可。如果法院不认可。则是无效的律师函。

律师出具律师函对某一事实进行法律评价和风险估计。目的在于以法律尺度和律师的判断。对送达对象晓之以法律事实。动之以利弊得失。让送达对象得出自己的“法律评价”。即“传法达意”。因此律师函的本质是一种委托代理进行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存在两层法律关系。一是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授权委托关系。这一层面是核心的法律关系。二是律师与受送主体之间的代为函告的法律关系。律师函应根据委托人的合理要求而给予对方通知或在适当的范围之内向送达对象解释事由。以便送达对象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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