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体资历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需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国民,也可以是国民与法人、组织。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附属关系。劳动者除供给劳动之外,还要接收用人单位的管理,屈服其支配,遵照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附属性,不存在行政附属关系,劳动者供给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位置平等。

3、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4、报酬的性质不同。因劳动合同的实行而发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完整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隋况变动,其支付情势往往特定化为一种连续、定期的工资支付;因劳务合同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整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肯定,是商品价钱的一次性支付,商品价钱是与市场的变更直接接洽的。

5、用人单位的责任不同。劳动合同的实行贯串着国度的干涉,为了掩护劳动者, 《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迫性地规定了许多责任,如必需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尺度等,这些必需实行的法定责任,不得协商变革。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责任,当然双方可以商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

6、实用的法律不同。劳务合同重要由民法、经济法调剂,而劳动合同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剂。

7、受国度干涉水平不同。劳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国度常以强迫性法律规范来规定。如劳动合同的解除,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需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等。劳务合同受国度干涉水平低,除违背国度法律、法规的强迫性规定外,在合同内容的商定上重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肯定。

8、违背合同发生的法律义务不同。劳动合同不实行、非法实行所发生的义务不仅有民事上的义务,而且还有行政上的义务,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尺度,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足低于尺度部分的工资,谢绝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同时还可以给用人单位警告等行政处罚。劳务合同所发生的义务只有民事义务违约义务和侵权义务,不存在行政义务。

9、纠纷的处置方法不同。劳动合同纠纷产生后,应先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涌现后只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10、劳动力的安排权不同。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力的安排权,归控制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行使,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者的附属关系;在劳务合同关系中则由劳务供给方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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