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载明名称、地址、经营者姓名、食品种类等信息。

2、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出延期申请。

3、食品小作坊经营者变更信息时,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4、食品小作坊关闭时,应当在关闭前五日内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将被注销的食品小作坊名单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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