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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