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户口迁移,应遵守人户一致和居住地登记的原则,国民迁移,除在本户口管辖区内移居,只作住址变动登记,不作迁出、迁入登记外,凡是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的,均可办理迁出、迁入登记。

2、办理市内户口迁入,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市内户口迁移证。

(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3)新立户的要有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

(4)迁入人符合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条件的,每人交本人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已满16周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每人交照片一张。

(5)因结婚迁入的要持结婚证。

(6)迁入农村地域的农业人口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赞成迁入的证明。

(7)迁入非直系亲属户内的,应征得迁入地派出所赞成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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