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

2、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

3、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4、公安机关认定确需变更名字的其他特殊情形。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供变更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给予更改。

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应当经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十八周岁之前。想要改名字的市民需由监护人提出申请;十八周岁后的则由本人提出申请。但也不是想改就能改。需有“过硬”的理由。如。名字中有生僻字、电脑无法识别、重名等等。不能是“不喜欢”、“老人算命说不吉利”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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