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证券从业人员违规违纪、劳民伤财行为。买理财不是很甜吗?

日前,江苏证监局新披露了一张券商从业人员违规炒股的罚单:三年内,两名券商从业人员使用他人七个账户,违规交易股票累计成交2.73亿元,最终实现亏损91.65万元,分别被罚款2万元。

与此同时,湖北证监局同步更新了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曝光了两起证券分公司老板违规炒股案件,其中一家证券分公司负责人炒股一年亏损41.2万元,此次罚款20万元;虽然另一个证券营业部的副总炒股五年半,一共赚了97万,但是扣除120万的利息,这个老板不仅没赚到钱,最后还被罚了194万。

两年三年,员工疯狂交易2.73亿,亏损91万。

在江苏证监局5月24日开出的罚单中,两位证券从业人员都是80后,都是同一个证券营业部的同事。

其中,2011年1月至2019年1月,赵先后在苏州路证券营业部、东海证券、苏州干将西路证券营业部、郭蓉证券、扬州曙光路证券营业部工作。2015年5月至2019年1月,郭某明先后在郭蓉证券苏州干将西路证券营业部、广发证券苏州大道东证券营业部工作。

经查,2017年3月至2018年10月,赵、郭某明共同使用荣某某的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其中,赵利用该账户买卖国电南瑞、保税科技等23只股票,合计成交450.24万元;郭某明用该账户买卖合肥百货、海特高新等37只股票,共成交917.88万元。两人共同使用该账户进行股票交易,共计损失人民币16.68万元。

除上述共用账户外,赵还在2015年11月至2018年10月的3年间,使用赵某某、林某某、梅某、费某某、高某、杨某某等6个账户,买卖东方财富、三丰智能等股票148只,累计成交25980.76万元,累计亏损74.98万元。

虽然郭某明提出,荣某某的账户一直由其父亲经营,期间交由赵经营,而她从未支配过荣某某的账户。但江苏证监局根据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和荣某某账户的交易记录,认定郭某明操作荣某某账户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对上述辩解不予采纳。最终决定对赵和郭某明分别处以2万元罚款。

7个他人证券账户被冒用,3年非法交易100余只股票2.73亿元。两人最终损失91.65万元,共罚款4万元。

分公司总经理集资炒股,亏损超过40万被罚款20万。

5月25日,湖北证监局也披露了某券商分公司总经理违规炒股案。值得注意的是,该当事人炒股损失的41.2万元,除了自筹资金,还有从员工处筹集的钱。

湖北证监局介绍,铁牟伟作为证券从业人员,于2016年8月至2018年5月担任万和证券湖北分公司副总经理;2018年5月至2020年6月,升任总经理。

在铁的要求下,“余某”、“马某”的证券账户分别于2017年7月、10月在其工作的万和证券湖北分公司开立,并于2017年7月13日至2018年10月18日由他们控制和使用。某岗门卫在“余某”、“马某”证券账户共投入资金272.21万元,来源于向职工集资或自筹。

具体来看,2017年7月13日至2017年10月31日,“余某”账户委托交易335笔,交易金额1937.4万元,亏损14.9万元;2017年11月2日至2018年10月16日,“马某”账户共发生委托交易1159笔,交易金额2826.4万元,亏损26.3万元。

湖北证监局认为,铁借用“余某”、“马某”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其罚款20万元。

一年多来,证券分公司总经理不仅亏损41.2万元,还被监管罚款20万元。

营业部副总经理5年半没收194万股。

对比以上两个案例,在湖北证监局5月25日开出的另一张罚单中,当事人的投资技巧明显好了很多:5年半炒股赚了97万元。但扣除120万的利息后,这位证券营业部的副总不仅没赚到钱,最后还被罚了194万。

2009年7月至2019年7月,刘墨林在中投证券武汉港路证券营业部工作,担任副总经理。2013年9月26日至2019年1月29日期间,控制使用其弟“刘”的证券账户,共交易股票46只。

据悉,在任期间,利用其办公电脑和手机共操作“刘”账户交易11681笔,占委托交易的86.07%。“刘谋”账户共交易股票47只,成交金额7070.43万元,其中刘墨林实际控制并使用“刘谋”账户交易股票46只(占比97.87%),成交金额6354.58万元(占比89.88%)。

2013年9月26日至2019年1月29日,刘账户累计账面盈利107.94万元。根据对刘账户的实际控制和使用情况,交易金额占比89.88%,其中归属于的账面利润为97.01万元。

但值得注意的是,刘墨林提出营业部在提供融资业务时收取融资利息和费用。经计算,该营业部收取融资利息和费用共计120万元。扣除这些费用,其实是没有利润的。但湖北证监局指出,认定违法所得时已扣除合理的税费,融资融券应付利息不属于涉案违法行为的直接成本,与违法行为本身无关,故对刘墨林的诉讼请求不予采纳。

最终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199条,没收刘墨林违法所得97.01万元,并处以罚款97.01万元。

综合看以上三个案例,无论是普通员工、营业部副总还是分公司总经理,无论是一年、三年、五年的违规炒股,无论是自筹资金、他人集资还是双方杠杆,似乎证券从业者炒股最后的结果并不比散户好,亏钱依然是常见的结局。

同时,在监管机构的日复一日的打击下,非法借用他人账户炒股不仅费力不讨好,还可能招致严厉的行政处罚。作为一个专业的证券从业者,有这个钱投资优秀的基金经理不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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