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交通控股安全知识(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法)



1.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法

完全没有~~~只有 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四条 道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保障道路完好,根据道路等级、交通流量、安全状况以及交通管理的需要,按照国家标准在道路上设置和完善相应的交通设施,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同步规划、设计、建设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监控、防撞护栏等交通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乡村、集镇、居住区道路以及其他个人和组织自建的供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 改建或者扩建城市道路,应当保障非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通行,不得挤占人行道供机动车、非机动车通行,不得挤占非机动车道供机动车通行。

但在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可以对车行道、人行道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利用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悬挂、张贴物品或者横跨道路设置横幅等,不得遮挡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不得妨碍安全通行。

第二十七条 道路沿线单位、居住区的机动车出入口,应当设置在交通流量相对较小的路段上,并设置让行的交通标志或者标线。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已建成通车的道路两侧增设或者封闭平面交叉口、通道、出入口。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经常检查道路及其配套设施的技术状况,发现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治理措施。 接到道路及其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报告或者当地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先行采取有效的警示和防护措施,并及时治理交通安全隐患。

第二十九条 规划部门在审批城市道路沿线的大型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经评价不符合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的,应当进行调整,无法调整的,不予批准。

在道路沿线建设加油站、停车场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部门应当事先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城市道路沿线的大型建筑依法改为商业、会展、娱乐、餐饮、教育培训等用途,建设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城市市区、县(市)城区公共停车场(库)、公交场(站)建设应当纳入城市规划,并与城市建设和改造同步进行。 新建、改建、扩建文化、体育场(馆)等大、中型公共建筑以及商业街区、居住区、旅游区,应当按照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库)。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建设停车场(库)或者配置专门的场地,供本单位及其职工的车辆和外来办事车辆停放,不得在单位外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停放车辆。 配建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不得停用或者挪作他用。

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划部门可以制定高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停车场(库)配建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提高。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停车位不足的城市街区,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状况和公共停车场建设规划,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临时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设置警示标志。

在交通情况发生变化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撤除停车泊位。停车泊位施划工作规范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停车泊位的收费及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因紧急情况或者举办大型活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或者暂停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

其他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不得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机动车在道路停车泊位内停车的障碍。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占用、挖掘道路: (一)工程施工准备不足或者交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二)在宽度不足3米的人行道上搭建临时建筑物的; (三)非建设性占用车行道的; (四)其他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

因工程建设需要中断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交通的,应当征得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需要半幅封闭的,应当征得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遇有交通堵塞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暂时停止道路施工、作业,临时恢复通行。

第三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城乡发展和居民交通需求,制定和实施公交发展规划,鼓励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方便城乡居民出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和有条件的城市道路,应当根据公交发展规划,设置公交专用车道和港湾式停靠站台。

开辟、调整公共汽车的行驶路线、站点和开辟、调整长途汽车在城市道路上的行驶路线、站点的,有关部门在审批前应当事先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其中,开辟、调整公共汽车路线、站点的,还应当征求沿线居民的意见。

公共交通和长途客运车辆应当停放在专门的停车场、客运站。 第。

2.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的介绍

江苏交通控股有限2113公司是江苏省人民政府于2000年批准成立的国有独资企业,为具有投资性质的国有资产经营5261单位和投资主体,负责江苏省内干线高速公路4102、过江桥梁、铁路等交通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对建成后的高速公路和过江桥梁进行1653运营管理,对授权经营的国专有资产行使经营决策、资产处置和投资收益权,现为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属管的省属大型企业集团。

3.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是江苏省人民政府于2000年批准成立的国有独资企业,为具有投资性质的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和投资主体,负责江苏省内干线高速公路、过江桥梁、铁路等交通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对建成后的高速公路和过江桥梁进行运营管理,对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行使经营决策、资产处置和投资收益权,现为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省属大型企业集团。

法定代表人:蔡任杰

成立时间:1993-03-05

注册资本:1680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20000000005172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公司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291号

4.《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全条例》有关第58款第7项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2004年10月22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5月20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7月1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一)逆向行驶的;

(二)黄灯亮时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继续通行的;

(三)在红灯、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禁行时继续通行的;

(四)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

(五)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六)连续驾驶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

(七)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的;(58条第7项——回答者注)

(八)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的;

(九)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通行的;

(十)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十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十二)违反牵引挂车规定或者不按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的;

(十三)在禁止掉头的地方掉头的;

(十四)在禁止倒车的地点倒车的;

(十五)行经铁路道口、渡口、上下渡船时,不按规定通行的;

(十六)运载超限物品或者运载危险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十七)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

(十八)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十九)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二十)未经登记或者无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二十一)在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或者记分达到十二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二十二)车辆发生故障需停车排除时,未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将故障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二十三)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事故后难以移动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并设置警告标志的;

(二十四)使用非教练车上道路学习驾驶的;

(二十五)驾驶未经检验合格的机动车的;

(二十六)违反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或者临时停车规定,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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