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情况下是2~3年一次,一般企业是一年一次。

2、【法律分析】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3、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4、【法律建议】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提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5、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6、安全评价机构对出具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单位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结论负全责,对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一时难以整改的,安全评价机构应指导企业采取有效安全保障措施并认定可行结论。

7、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对于经安全评价提出问题无法整改又无安全保障措施的,甚至随时可能引发事故发生的企业,应立即责令停产,并报辖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8、【拓展资料】依据《关于明确工贸行业企业配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九安监管字〔2018〕43号)文件精神,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中存在中间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且存在经营活动的,须依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安监总局55号令)的要求,向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应当申请办理《非药品类易制毒生产经营备案证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所规定的数量标准的,应当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第57号令)的要求,向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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