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园区、镇(街道)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防止因主体结构混凝土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而引发的质量安全事故,减少楼板开裂、厚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等质量问题,提高建筑物使用安全性能,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管理,确保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根据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主体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建设工程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管理通知如下:

一是落实参建各方的主体工程质量责任。

各参与方要严格落实工程质量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机制,加强工程质量过程管理,增强全体参与方的质量意识,确保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建设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科学合理确定工程建设工期和费用,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不得强制工程其他参建单位简化工序、降低质量标准。承包人应合理安排进度,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设计单位应提高混凝土结构工程的设计质量,严格按照防治质量通病的要求制定构造措施。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验收预拌混凝土的过程进行巡视检查,加强对混凝土施工过程的监管,严格落实现场和平行检验责任。检测单位应加强混凝土试件样品采集和检测的内部管理,严禁弄虚作假。

第二,科学合理地安排项目建设工期

确定并有效控制工期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必须牢固树立“红线”意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工期的确定和控制必须遵循安全第一、质量第一、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环境保护的原则。施工单位应负责工期的确定和控制,不得随意压缩工期。

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不得少于5天/层。如经工程各方确认需5天/楼层实施,应制定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

三、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质量负责,应当进一步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产品质量跟踪体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组织生产。

(一)把好原材料质量检验关

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加强原材料的进场检验和质量控制,建立健全原材料采购和原材料使用台账等管理制度,实现原材料使用过程的可追溯。加强原材料的检验,严格按照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划分检验批,检验相关项目的性能指标,确保使用前必须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禁止使用。

(2)严格控制混凝土配合比。

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供货合同,根据混凝土强度等级、耐久性、工作环境等要求进行配合比设计,确保实际生产配合比与配合比报告一致。各企业应确保每季度至少验证一次常用配合比。当备用普通配合比启用时,应在启用过程中进行验证或调整。当原材料的品种和质量发生重大变化或混凝土的性能有特殊要求时,应重新进行配合比设计。

(三)加强混凝土交付和运输管理。

各预拌混凝土企业要加强预拌混凝土的出厂检验,按规定提供预拌混凝土发票和出厂合格证,确保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预拌混凝土运输过程中严禁加水,运输时间应合理控制。运输前,应充分了解道路、交通和施工条件。当运输时间超过90分钟时,应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并通过试验验证混凝土的性能符合设计要求。严格按照供需合同,配合用户做好交货验收工作,主要包括混凝土品种、数量、配合比的确认,搅拌时间、搅拌车到达时间、卸料时间的确认,混凝土坍落度、膨胀量的测定。

(4)规范混凝土供应管理

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供应台账管理,加强源头控制,不得向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或监督登记手续的违法建设项目销售商品混凝土,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四、加强混凝土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一)做好混凝土浇筑前的准备工作

混凝土浇筑前,施工单位应制定混凝土施工方案,与设计单位共同确定后浇带和施工缝的位置,明确后浇带混凝土的浇筑时间、后浇带和施工缝的处理方法,并做好技术交底,确保检查合格后能及时浇筑混凝土。确保支架和托架的稳定性,防止现浇楼板出现裂缝;后浇带支撑体系必须单独设置,并涂以红色醒目油漆,提醒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拆除,拆除后严禁返回屋面。

(二)加强混凝土浇筑过程的管理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手册》和《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化手册》的要求,加强重要部位的混凝土施工管理,实行全过程质量控制:

1.严禁在混凝土泵送和浇筑过程中加水。

2.严格控制楼板和钢筋保护层的厚度。按规范要求设置垫层、楼板负筋支撑和暗管,以保证楼板厚度和楼板钢筋的有效高度。楼板浇筑后24小时内不得加载。

3.观察墙柱、梁板混凝土浇筑振捣施工要点。当墙、柱、梁、板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同时,应采取有效的截流措施,防止高低等级混凝土混浇。以及墙、梁、柱之间的接缝,应先浇高强混凝土,待高强混凝土初凝后再浇低强度混凝土。

4.后浇带和施工缝的处理方法应符合规范要求,并按设计和规范要求的时间浇捣。监理单位应做好重要部位混凝土浇筑全过程的旁站工作。

(3)加强混凝土养护

混凝土浇筑完成后,应保证混凝土有足够的带模养护时间,并及时进行保湿养护,养护时间和保温覆盖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基础大体积混凝土外露表面应采用覆盖养护方法,大体积混凝土养护过程中应采取可靠的温控措施,混凝土养护方法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的规定。当现浇楼板强度小于10 MPa时,不得在现浇楼板上吊装或堆放重物。监理单位应巡视混凝土的养护情况。

第五,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预控和验收管理

施工单位应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在施工现场保留混凝土强度试件和同条件养护试件,监理单位应根据《关于正式开通东莞市预拌混凝土质量动态监管信息系统的通知》(东健质量函[2019]18号)的要求,完成工程信息写入芯片和试件植入芯片的工作,确保混凝土试件的稳定性。施工单位对混凝土实体强度进行自检,监理单位按批次对结构混凝土构件强度进行平行检验,混凝土实体强度有问题时,及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对于重要部位的混凝土施工,参与施工的责任方应进行视频监控,并作为工程的重要影像资料保存。主体分部(混凝土结构子分部)质量验收前,按照《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检工作的通知》(东健安智〔2016〕262号)进行主体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检。

6.加强日常监管,严查违法违规行为。

(一)园区、镇(街道)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现浇混凝土结构工程的质量监督。重点抽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对混凝土质量的责任落实情况,抽查工程实体混凝土强度,抽查各方质量行为。在工程日常监理过程中,质量监督机构应督促监理单位按批次对该龄期的混凝土进行平行检验,发现问题及时要求责任主体做出相应处理。

(二)加大对现浇混凝土施工不良行为的处理力度。质监机构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增加对相关责任主体不良行为的扣分,并依法予以处理:

1.混凝土运输和施工过程中存在加水现象;

2.未能按要求将碎片植入混凝土试件;

3.混凝土试件造假;

4.墙、柱、梁、板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同而无有效拦截措施;

5.后浇带和施工缝的设置和处理方法不符合要求;

6.现浇混凝土未按要求养护;

7.混凝土楼板存在严重裂缝等重大质量问题。

(3)加强混凝土实体工程质量监督的联动管理。严查混凝土强度达不到设计强度等级或楼板厚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的问题。竖向构件或水平构件混凝土强度达不到设计强度等级,水平构件(即楼板)厚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按《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混凝土结构质量监督抽检工作的通知》(东健安智【深证生活网】262号)附件处理。对混凝土强度低于设计强度一个等级以上的,监督机构应对相关责任主体和预拌混凝土企业进行不良行为扣分,对混凝土强度低于设计强度两个等级以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楼板厚度未达到设计楼板厚度的90%,监理机构对相关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进行扣分。

(4)严查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行为。质监机构将任意压缩工期行为检查深圳生活网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发现违规行为,对所有涉及部位进行实体质监抽检,对相关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进行扣分。如果任何一个压缩工期导致工程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工程将暂停。住宅项目标准楼板混凝土施工工期未达到上述要求的,将暂停或收回该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五)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影响工程质量安全,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责令施工单位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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