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社保的缴费标准也经历了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毕竟目前我国的社保制度建立的时间还不到30年,社保法实施也才10年左右,经过30年的实践,我国社保制度不断向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买进。

我国第一个由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规范性文件是国发(1991)33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根据决定精神,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的费用。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国发(1991)33号文件,提出的是改革原则,指出了养老保险的缴纳原则是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负担,但没有明确企业缴纳多少比例,职工个人缴纳多少比例,缴费比例的权力下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于各个地方都处于摸索之中,所以最初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是完全不统一的,当时的社会保险种类就只有养老保险。

1997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发(1997)26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按照该文件的规定,企业的缴费比例不超过20%,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不超4%,从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也就是到了2005年个人降费比例提高到8%。

当时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的比例是11%,也就是1997年,单位缴费部分有7%要计入个人账户,到2005年单位缴费比例要按照3%的比例计入个人账户,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单位缴费计入个人账户比例逐步降低。

2005年国务院发布国发(2005)38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该文件第一次明确规定,城镇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第一次提出国家对困难人员进行社保补贴的概念,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为20%,其中按照8%的比例计入个人账户。

对于单位缴费的职工,明确提出职工个人账户的计入比例,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计入的比例由11%调整为8%,也就是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部分形成,单位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同时第一次规范了养老金的计算办法,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到现在为止各地计算养老金的办法,都是按照国发(2005)38号文件确定的计算办法执行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范围越来越丰富,1998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发(1998)44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随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我国的社保包含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两个保险种类,后来根据时代的发展,逐步增加了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我国的社保种类从二险增加到了五险。

2019年我国经济面临国内外的一系列不确定因素增加,国务院出台一系列减税降费的政策措施,将养老保险费用的单位缴费比例从20%降低为16%,下降了4个百分点,个人缴费比例仍然是8%。

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为单位8%,个人缴费比例为2%,但医疗保险由于比较特殊,现在有的地方单位缴费比例是6。5%到7%左右,个人缴费比例为2%。从2020年开始,各地将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缴费合并,生育保险是由用人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缴费比例为0。5%左右,各地规定不完全不统一。

失业保险原来的缴费比例为2%,2019年以后调整为1%,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各按照0。5%的比例缴纳;工伤保险按照企业所属的行业和性质,采用的不同的缴费比例,是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综上所述,我国的社保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从最初的养老保险扩大为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五大社会保险,其中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分别由单位和个人缴费,分别建立了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失业保险由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比例缴费;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全部由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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