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嫖娼被抓,进行拘留或者并处分款。依据《治安管理处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议》 第四条,“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迫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导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规定。 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置后又卖淫、嫖娼的,实施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卖淫、嫖娼的,一律强迫进行性病检讨。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迫治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