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国性社会组织分支机构(代表)的规范管理,维护全国性社会组织分支机构(代表)的良好发展秩序,促进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正能量,民政部今天(7日)发出以下通知:

一是精心设置关口,防止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全国性社会团体可以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但不得以学习小组、工作组、志愿服务队等名义设立区域性分支机构、在其下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变相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为其制作和颁发法人样式登记证书。学会在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时,应当严格履行审核把关义务,充分研究论证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广泛征求意见,严格审查设立条件,确保与其宗旨、业务范围和管理服务能力相适应;确需设立并符合条件的,要按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报告或审批程序,然后按程序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鼓励全国性社会组织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及时将表决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严格加强自律管理,确保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规范运作。

社会分支机构(代表组织)是社会组织的一部分,不具备法人资格。他们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也不得制定其他章程。不允许以“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所”等名称命名,容易与各种法律组织混淆。在组织设置、负责人姓名等方面,应区别于作为法人的社会组织。全国性社会团体要进一步加强分支(代表)机构的自律管理,严格审查和把关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的资格;加强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业务活动的全过程监管,不以任何名义挂靠非法社会组织;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各项收支应纳入社会团体统一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不得纳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的账户;分公司(代表)印章应统一保管,并按要求填写印章登记表,妥善保管。未经社会团体授权或者批准,分支(代表)机构不得以其社会团体的名义开展活动、与其他民事主体合作、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和接受捐赠。

三是全面开展自查自纠,优化分支机构(代表)结构和职能。

全国性社会团体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和有关规定,对所属社会团体设立的所有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全面自查。对已经完成授权任务、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有效整改、拒绝服从社会组织领导和管理、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与非法社会组织挂钩、受到非法收费或非法评比表彰活动严重影响的,要及时终止并向社会公布。对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要立即全面整改,及时消除违规隐患,纠正违规行为。全国性社会组织要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加强分支(代表)机构内部监管,加强分支(代表)机构教育培训,加强对分支(代表)机构的政治指导,确保分支(代表)机构规范运作、有序发展。全国性社会组织要进一步优化分支(代表)机构结构和功能,加大对分支(代表)机构工作的支持力度,切实推动广大分支(代表)机构在拓展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拓展服务功能、激发服务活力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下一步,民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全国性社会组织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未开展自查自纠、继续违规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违法违规开展活动的,将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惩戒、公开通报、调整年检结论、降低评估等级等措施,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确保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央视记者李玉妹综合)

(编辑黎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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