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的认定:

(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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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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