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甲制度是封建社会的一种户籍管理制度,在我国沿袭长达三千年之久。其以户(家庭)为基本单位,若干家编作一甲,若干甲编作一保,保设保长,甲设甲长,形成严密的社会管理网络。

江苏省泰州市档案馆有一份1949年10月泰州市政府颁发的布告,上载:保甲制度为国民党反动统治压榨人民之工具。

现本市解放已有八月,各种群众团体亦次第建立,人民与政府之关系,渐臻密切,故决定自即日起,废除保甲制度,所有保甲人员,应投入生产,安分守法。

自此,延续两千多年的封建保甲制度彻底废除。

辛亥革命前后,中国乡村制度变革总体以警察制取代保甲制。大革命失败后,土地革命和武装斗争风起云涌,对国民党政府统治造成威胁,于是蒋介石重拾保甲制度。

1932年鄂豫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颁布《剿匪区年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条例》,规定10户为甲,10甲为保,联保连坐。1936年立法院制订《保甲条例》42条,1937年修正为40条。

与传统意义上有所不同的是,民国时期乡村社会力量弱化,公正人士多不愿担任保甲长,不肖之徒以保甲长有利可图而百般钻营,因而国民党当局推行的保甲制度成为失去广大民众支持的管制制度。

抗战时期,随着民主根据地的建立和发展,泰州地区各县相继成立抗日民主政府,改造旧政权成为当务之急。

1943年8月,苏中三地委用建立新型抗日民主政权来改革旧有的保甲制度,推行新乡制,实行“三三”制,具体工作中其组织成分党员和基本群众占多数。

8月,靖江在长安区进行新乡制试点。到1944年夏,靖江全县改造的乡级政权达一半以上,泰兴县有110个乡完成改造工作。

1945年8月,除少数几个靠近伪据点的边缘乡,泰县乡级政权全部改造完毕。结合新乡制建立,颁布施行一系列新法令、新秩序、新制度,给根据地带来崭新气象和深刻变化。

1946年9月我主力北撤后,国民党军与地方保安团、还乡团相配合,对解放区疯狂进行“清剿”和“扫荡”,推行保甲制度。

实行分割封锁和严密的法西斯统治,妄图摧毁泰州地区的党组织、基层政权和革命武装。

坚持敌后的党政组织领导人民与敌人展开艰苦卓绝的斗争,组织群众反保甲、反登记运动。敌人白天编保甲、编清册、发良民证,党员和群众晚上将户口册、壮丁册烧掉。

姜南区女民兵英雄刘虎成不仅在战斗中英勇顽强,而且善于巧妙运用斗争策略。

针对敌人到处强制村民编户口、贴门牌,她针锋相对,到处召开群众大会,告诉大家:敌人来贴门牌时,就先让他们贴,不正面冲突,以免不必要的伤亡。

待敌人走后,再将其撕掉,敌人如来查,就说是新四军干的。反门牌斗争在群众拥护、配合下获得胜利。

坚持斗争的区乡干部还注重对乡、保、甲长进行思想教育,争取他们站到人民方面,做好两面派工作,利用灰色身份为革命群众和对敌斗争多做有益的事情。

1949年1月21日泰州解放。泰州解放后,保甲制度本应立即废除,但为避免不必要之混乱及渡江支前工作需要。

暂时保留保甲制度,对原任保长、甲长在进行政策形势教育后原职留用,准许保甲人员向人民认错,立功赎罪,为人民服务。

在泰州市政府1949年工作总结报告中,关于泰州市的政权建设工作是这样记述的:“进城后,即抽调了干部,至各镇成立了6个人民镇政府。

由于大军随之南下,主观的力量薄弱,情况生疏,利用了一个较长时间的顽保甲长,在利用保甲长方面,首先召开会议,进行教育,号召立功赎罪,并召开镇民大会,说明顽保甲长的罪恶,但人民政府是宽大的,准许他要将功赎罪。”

随着社会秩序的逐步建立,泰州市设立镇公所和派出所,并在各镇组织治安委员会和优抚委员会等群众团体,辅助镇公所及派出所工作。

同时,改革基层政权,建立新型社会基层组织,象征旧政权统治工具的保甲制度被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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