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目录
- 具体行政行为无效
- 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
- 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
- 具体行为效力状态的差异。
行政行为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状态)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状态是指在某些情况发生后,该具体行政行为将失效、被撤销或废止(撤回)的状态。
具体行政行为无效
构成无效条件。
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种类繁多,无法一一列举。
而且会一直构成犯罪。比如捕杀珍稀濒危动物。
显然没有法律依据。比如允许地方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
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或者要求从事客观上不可能的行为。例如,根据未经核实的材料对公民进行治安拘留。
无效后果。
在实体法上,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当事人不受其约束,所以可能不履行义务,其他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成员也可能不尊重这一行为。
在程序法上,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随时主张具体行政行为无效,主管国家机关可以随时宣布具体行政行为无效。
处理后果时,具体行政行为被认定无效后,行政机关应当收回该具体行政行为给予当事人的权益,或者赔偿该具体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
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
对于可撤销的行政行为,撤销前有效,撤销后失效。
可撤销条件
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撤销的后果
程序法方面,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行政监督中,国家机关有权通过法定程序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其他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成员无权否认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在实体法上,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可以追溯到其成立之日,但在撤销决定作出之前,当事人必须受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约束。
处理后果时,被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
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也称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被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效力,不影响撤销前该行政行为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是由于客观条件的变化,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在废止的条件中,不存在违法或明显不当的问题,这是废止与无效可撤销的主要区别。
废除的条件
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者撤销。
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客观事实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已经不存在。例如,具体行政行为对其设定专有权利或义务的自然人死亡,法人或其他组织消失。
具体行政行为达到了预期效果,履行了规定的法律义务。
废除的结果
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前给予当事人的利益,原则上不予收回,当事人也不能就其义务主张赔偿。撤销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赔偿。
具体行为效力状态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