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六十六条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战时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三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