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5。收养登记必须严格依照分级登记制度进行;

6。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关系。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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