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商务技术楼弱电智能化建设项目中,某供应商投诉“采购人在评标中将部分资质作为评分项进行评审”,投诉人所指的资质主要包括“智能建筑工程设计施工一级、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一级资质”。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认为,“资格条件”不能评价和评分,但“资格要求”是。为此,供应商进行了质疑和投诉。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人们可能不会特别注意“资格”与“资格”的区别,有时可能会混淆概念,导致混用。那么,资格是否可以作为综合评分法中的一个评分项进行评价呢?
“资质”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资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提到了“资格”和“资格”。“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和业绩资料,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具体要求,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事实上,这一条款明确说明了“资格”与“资格”的关系。但《政府采购法》第22条并未出现“资格”一词,该条规定“供应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才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法》中只有一处提到“资格”,四处提到供应商的“资格”。
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第二十条涉及的是“资格”,主要对“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进行了界定,并规定了对“资格”的审查。
《实施条例》中有3处提及“资格”,10处以上提及供应商的“资格”。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以下简称“87号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是指“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邀请招标采购方式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资格预审要求等。此外,87号令第五十五条特别强调,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不得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87号令中关于供应商“资格”的问题很多,只有第35条规定了“资格”。“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中标后拟将中标项目的非主要、非关键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分包承担单位,分包承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不得再次分包。”
此外,《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中有10处提及供应商的“资格”,但没有“资格”的相关表述。
什么是“资格”和“资历”
所谓资格,是指条件、资历、能力等。拥有某种工作或者活动。
资质分为企业资质和个人资质。企业资质是指企业符合相关行业规定,证明自身生产能力的相关文件和证明。资格分为业务资格和能力资格。经营资质主要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生产许可证等。能力主要指国家、地方、专业机构、行业协会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如一级软件集成商资质、消防设施工程承包企业资质等等。
个人资格是指在特定的工作岗位和组织环境中能够区分工作绩效的个人特征。这些不仅包括知识、技能等表面特征,还包括深层的人格、价值观和内在驱动力。
资格是指为了获得某种特殊权利而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所以人们一般称之为:资质要求和资格。
但有一种观点认为,资格是企业所拥有的,而个人资格是指个人按规定取得的“认证”,如注册工程师、建造师、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等。这种“划分”是合理的,但不是很准确。
如何证明「资格」和「资格」?提到这里必须说说“证”。资质证书一般指本单位的行业准入证书;资格证书一般是指自然人的职业准入证书。
资质证书是指企业为了经营而承担的具有一定要求的施工资质实力,包括技术人员、经营场所、资金、设备等。比如2014年11月6日住建部通过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审[2014]159号)就是一个资质标准。
资格证书是指通过资格考试或评审,取得某一领域一项或多项专业技术资格的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资格证)是申请律师执业、从事律师职业的资格证书,通过国家统一考试或者考核取得。因此,资质认证强调准入门槛,注重资质的认定,是进入某个行业或领域的强制性要求。
政府采购活动中如何区分“资格”与“资格”
为严格落实87号令第五十五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不得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要求,需要区分“资格”和“资格”。
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没有“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这样的表述,而是采用了以下条件,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