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一般都会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条款。

由于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的80%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于是有一些用人单位就将试用期的期限约定得很长少则几个月,多则一年,以达到少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目的。

但是,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最长期限,是有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约定试用期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否则,如果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定最高期限的,超过部分为无效约定。

我们先来看一下劳动合同法对于试用期的最长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试用期的最长期限,与劳动合同的期限相关。分为三种情况:

1、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则双方约定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2、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则双方约定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

3、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以上的,或者双方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则双方约定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期限,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则超出部分的约定是无效的。

例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期限为二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双方可以约定的试用期最长为2个月。假如双方现在约定的试用期为3个月,则超出的那个月就是无效的。

用人单位在第三个月仍然按照正常工资标准的80%支付工资的,则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将剩余的20%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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