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无法约定劳动者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83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不仅需要增加试用期期间的支出。而且容易带来用人风险。

3、难以稳定员工和技术人员。如果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职工可以说走就走。无需提前一个月打离职报告。法律不追究其责任。技术人员也同样。如果用人单位与技术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仅可以说走就走。无许承担培训费用。

4、难以保护商业秘密。每个企业或多或少有商业秘密。不签劳动合同。无法通过劳动合同增加条款。很难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5、难以进行竞业限制。企业要对劳动者进行竞业限制。主要针对高技能人才。不签订劳动合同。无法通过劳动合同作出竞业限制。采用其他办法很难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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